1.新生入學
113學年度新生入學相關檔案,如最下方附件。
學齡兒童為:9 月 2 日至 次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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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生入學為何要辦理資格審查?
A: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小字第 1000015638 號」函,當新生人數可能超額學校,得於新生報到日前提早辦理入學資格審查作業,俾利學校依新生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餘則進行轉介。
Q2:只要戶籍在本校學區就當然能進入本校就讀?
A:不一定,如果新生超過本校所能招收之人數,依照市府規定,先進行資格審查,再以審查後之順位排序,決定錄取名單。
Q3:是否在學區內設籍越久就能優先入學?
A:不一定,依照市府現行辦法,仍須提出居住相關證明,以排定優先順位。依據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項規定:「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Q4:資格審查之順位如何決定?
A:請參閱下表入學順位
入學順位規定 |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符合以下條件者 | 報名時應攜帶之有關證明文件 (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
備註 |
專案入學 | 學生設籍本校學區內,有親兄姐正在本校就學者 | 1. 詳細記事 之戶口名簿 或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學童須與一名直系血親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2. 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①自有住宅者:須繳交建物所有權狀且戶籍與權狀地址一致。 ②租賃住宅者:須繳交租賃契約與 繳費證明。 ★租賃契約內之承租人須為直系血親或監護人,且承租住址同戶籍。 ★繳費證明如電話費(含手機)、各項稅單、保險等之繳費單據任一件。 【繳費單據住址與姓名須與共同設籍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戶籍地址、姓名相同】 |
為避免家長奔波接送,以專案核准 其入學,不受設籍先後之限制。 |
第一順位( 符合右 列任何一項皆同列 為第一順位) |
1.自有住宅者:房屋所有權人為學生之直系血親。 2.租賃住宅者:承租人為學生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且承租住址同戶籍。 |
1.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學童須與一名直系血親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2.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①自有住宅者:須繳交建物所有權狀且戶籍與權狀地址一致。 ②租賃住宅者:須繳交經公證之租賃契約與繳費證明。 ★租賃契約內之承租人須為直系血親或監護人,且承租住址同戶籍。 ★繳費證明如電話費(含手機)、各項稅單、保險等之繳費單據任一件。 【繳費單據住址與姓名須與共同設籍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戶籍地址、姓名相同】 |
若第一順位人數已超過本校班級容量,則順序如下: ①依「設籍先後順序」錄取。 ②若學生戶籍遷出學區再遷入,以最後遷入之日期為依據(即戶政事務所提供之日期)。 ③學生戶籍曾遷移,但皆在學區內, 請主動提出並附佐證文件以更改設籍日,以免權益受損。 ④同日設籍採「抽籤決定」。 |
第二順位 | 無自有住宅、無租賃契約,但可提出居住事實證明文件者。 | 1.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學童須與一名直系血親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2.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如:電話費(含手機)、各項稅單、保險等之繳費單據任一件。【繳費單據住址與姓名須與共同設籍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戶籍地址、姓名相同】 |
在第一順位學生錄取之後尚有名額的情況下,才開放第二順位學生就讀。 順序同上列①~④項 |
第三順位 | 學生設籍本校學區內,但無法提出居住事實證明文件者。 |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學童須與一名直系血親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 在前項順位學生錄取之後尚有名額的情況下,才依序開放順位學生就讀。 順序同上列①~④項 |
第四順位 | 僅學生設籍本校學區內,無直系血親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
Q5:資格審查後,如何錄取?
A:依順位先後錄取,同順位者依設籍日先後排序,以設籍較早者優先。
Q6:是否第一順位就一定能錄取?
A:不一定,如果第一順位人數仍然超出所能錄取人數,則按設籍先後錄取。
Q7:填寫報名表時,資格審查已經是第一順位,是否就可以不用填寫轉介學校的志願?
A:否,不論哪一個順位,都還是要填寫轉介的學校志願,因為經過文件複審程序後才能確定順位及是否錄取,以確保新生選填轉介學校之權益。
Q8:在學區內擁有自有房屋,但與本人戶籍地址不同,是否可列為第一順位?
A:否,建物所有權狀的地址要和戶口名簿地址相同才能列為第一順位。
Q9: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是否一定要是學童父母名字?
A:一般是如此,若為直系尊親之名下亦可,但若從戶口名簿無法直接得知其關係者,須提供相關文件或戶籍謄本等資料正、影本,以證明其關係。
Q10: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新生已離婚家長之父母所有,可否列為第一順位?
A:可以,請提供足以證明房屋所有權人與學童為直系尊親關係之相關文件。
Q11:資格審查通過後,是否就不用再辦理任何手續?
A:不是,學校會將錄取之新生名單公告,並由區公所協助發送新生入學通知單到戶籍所在地,家長須按指定日期、時間到學校辦理新生報到,才能正式進入本校就讀。若報到規定日期內未完成報到手續,將視為放棄就讀本校意願,由備取學生遞補。
Q12:資格審查報名是否即為新生報到?
A:不是,資格審查只是第一階段入學資格審查作業,學校班級數是以實際完成報到手續的新生人數作為班級數核定依據,所以通過審查的兒童,仍須依市府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新生報到手續才算完成程序。
Q13:租賃契約是否一定要經過公證?
A:是的。
Q14:租賃契約是否一定要由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可以嗎?
A:可以,不論是由法院辦理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其法律效律都是一樣的。
Q15:若因搬遷的原因,最後設籍日前之戶籍仍屬本校學區範圍,可否以前次遷入時間做為新生設籍日?
A:可以,但若新戶口名簿上無法判別此資訊,須提出戶籍謄本以茲證明。
Q16:戶籍須遷入多久才能確定被錄取?
A:不一定,須視每年學區內學齡兒童人數與學校可容納人數而定。
Q17:建物所有權人不是直系尊親,可能是父親之兄弟名下,但房屋是家族共同居住使用,可否列為第一順位?
A:否,此種情形視為房屋所有權人為新生之旁系血親。
Q18:學校可否實地查訪學童是否確實居住於戶籍地,以做為入學與否依據?
A:學校是教育單位非警政機關,並無戶口查察之權責與公權力,亦無足夠之人力。學校人員實地訪查有其執行困難,配套做法乃先請鄰里長送交審查文件通知單,若無人簽領時將以掛號寄出存證,期能盡量保障實際居住之住戶權益。
Q19:是否剛好居住在本校旁邊之兒童具有較同學區內離本校較遠者有優先入學的權利?
A:否,同學區內權利均相同。
Q20:戶口名簿上之設籍日與戶政事務所提供給本校名冊上之設籍日不一致時,如何認定?
A:以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資料為準,因戶口名簿有可能是較早的版本。
Q21:放棄就讀本校之兒童,是否不用繳交報名表辦理資格審查?
A:是,不用辦理資格審查,但請於表上註明原因交回本校(就讀他校、私校、出國或其他原因)。因為國小階段是國民義務教,學校須追蹤了解新生應報到而未報到原因,除了依規定須回報教育部學生就學填報系統以外,視需要,通報區公所、警政單位及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保障即齡學童之就學權益。
Q22:戶籍在本校學區,卻無法錄取就讀本校,是否影響就學權益?
A:不是,國民義務教育是權利也是義務,當戶籍所在地學校額滿時,將會轉介到其他學校就讀,並不影響學童的就學權益。
Q23:拿到轉介單一定可以到該校就讀嗎?如果不到轉介學校報到,會有何影響?
A:經本校辦理轉介的學生,將透過公文或電話向轉介學校作確認,只要家長依照規定時間前往報到應不會有問題。各校都是按照教育局規定的新生報到期限內的學生人數呈報班級數,所以如果未按規定時間到轉介學校完成報到手續,可能會因學校已核定之班級數無法容納轉介學生時,需要再洽商其他可接受轉介學生的學校就讀。
Q24:如果已有兄姊就讀鄰近學校,可否轉介同一學校就讀?
A:可在審查文件中註明兄姊就讀學校和班級,將與該校協商優先轉介以保障就讀權益。
Q25:房屋稅稅單可否代替房屋所有權狀?
A:否,持有前一年五月之房屋稅稅單,並不能證明當下仍持有該房屋,且與政府規定不符。
Q26:如新生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具特殊生身分,是否能依照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予以安置?
A:是,一切依照相關法規辦理。